淄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高新技術企業一直是稅收政策扶持的重點,在高新企業認定條件方面,32號文件取消了“近三年”的時間限制;取消了“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擁有核心技術知識產權”等。32號文件中高新認定程序發生了變化,納稅人需要關注以下幾點。
1、審查認定的公示時間由15個工作日減少至10個工作日,提高了行政效率。
2、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不再設有復審環節。
3、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的企業,提交的申請資料中新增“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以及“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4、進一步明確稅收優惠享受的起止時間: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經復核被認定為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而被取消高新資格的,稅務機關將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5、新增高新技術企業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搬遷時,高新資格的延續問題:
企業于高新資格有效期內完成整體遷移的,資格繼續有效。
企業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重新認定。
企業超過高新資格有效期進行整體遷移,32號文件對相關資格延續問題未予明確,實際操作中,應由遷入地認定機構重新進行高新資格認定。
6、明確高新技術企業的自主報告義務: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應在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172號文件曾規定發生上述情況時,需于15日內向認定機構報告,32號文件報告時限放寬,更有利于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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